依申请删除材料与信息
修订日期 2026年9月14日 · 版本 1
草稿。本文档正在法律审核中,尚未发布。
此为中文信息性译文。如有歧义,以哈萨克语版本(/kk/legal)为准。
1. 网站内容的形成方式
1.1. 网站 aiqazaqstan.com(以下简称「网站」)内容的相当部分通过自动化手段收集和处理公开来源中的公开信息而形成,包括:媒体网站、国家机关及组织网站、公开频道及社群。第三方材料附有来源说明及链接。
1.2. 来源筛选及材料处理主要自动完成,因此网站管理方无法在发布前逐一核查每项材料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或合法利益。
1.3. 管理方本着诚信原则行事,无意侵害第三方权利,并承认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反对在网站上发布材料及信息。
2. 谁可以提出申请
2.1. 认为网站上材料或信息的发布损害其权利或合法利益者可提出申请,包括:
- 作品(文字、照片、视频)权利人或其代表;
- 网站上发布其信息的自然人,含个人名录页面;
- 网站上发布其信息的法人,含公司名录页面;
- 不希望其材料被采集及在网站上展示的来源所有者。
2.2. 提出申请无需事先证明存在侵权。
3. 如何提出申请
3.1. 申请通过本页面表单或发送至 ,应包含:
- а)含材料或信息的网站页面链接;
- б)说明申请所涉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 в)申请依据:作品权利、个人信息、信息不实或来源不愿参与聚合;
- г)权利人须提供原始材料链接及可证明权利归属的信息;代表须提供授权信息;
- д)姓氏、名字(组织名称)及回复联系方式。
3.2. 无法确定申请标的或申请人授权时,管理方有权要求补充信息。不通过电子邮件索取身份证件。
4. 受理程序及期限
4.1. 自收到含第 3.1 条信息的申请之日起 2 (двух) 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在审查期间限制对所指材料或信息的访问。
4.2.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десяти) 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完成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删除材料或信息、更正信息或恢复访问并说明理由。
4.3. 个人数据主体关于更正、封锁或销毁个人数据的申请,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数据及其保护法》规定的期限处理,若该期限短于上述期限。
4.4. 来源所有者提出申请时,管理方删除该来源此前发布的材料并将其排除出自动化采集。来源亦可通过技术手段禁止采集(robots.txt 文件);采集时遵守此类禁止。
4.5. 依申请删除的材料及信息在再次自动化采集时不会恢复。
5. 其他规定
5.1. 审查申请及删除材料不构成管理方承认侵害申请人或第三方权利。
5.2. 若材料或信息的发布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包括信息为官方文件或具有信息性质的事件与事实报道,或申请由无确认授权者提出,管理方可拒绝删除并说明理由。
5.3. 提出申请不妨碍申请人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以其他方式维护其权利。
5.4. 主管国家机关提出的信息访问限制要求,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期限执行。
5.5. 申请中所含个人数据依隐私政策仅为处理申请而使用。